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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水表导致新居浸水,提供水表的开发商有无责任?

本文作者:宁波市江北水表厂 发布日期:2011-07-28

  方先生家刚刚装修一新,还未人住。满心欢喜的方先生和家人却发现自家水表的接口处突然有大水喷涌而出,哗哗流了几个小时,室内积水深达五公分。结果方先生的木地板变形了,原本雪白的墙面留下了大块的水渍,冰箱、音响及家具都泡在水里,总的损失加在一起超过了3万元。原来是方先生的水表不合格,接管处锈蚀严重,且其长度少于标准值10毫米;而且抗压强度不够,最后造成了爆管。方先生找到了提供此水表的开发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但是开发商说劣质水表是水表厂商的问题,不是他们的责任,不予赔偿。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59条和第74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方先生家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劣质水表破裂导致漏水,淹了家里木地板、墙壁以及其他家具,这些损失都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至于开发商所说的劣质水表的厂商的责任,则是开发商和水表厂之间的事,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开发商不能以此作为借口不赔偿方先生。

  除了上述《建筑法》规定之外,还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施工装修方承担责任的期限。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丫)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41条也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旦业主人住后发生损害,如果原因是人住前建筑施工或者装修造成的,其可以在“保修期”内向责任人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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